案例丨廣東高院: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屬于可撤銷事由而非無效事由
編者按:“類案檢索”是統一法律適用的重要機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四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廣東高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是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參考。本律師團隊將陸續對廣東高院“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生效裁判進行檢索、分析,梳理其裁判要旨,以饗讀者。
一、裁判要旨 2020年1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申9575號裁定:
1.公司股東會有權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改選法定代表人。
2.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屬于可撤銷事由而非無效事由。
3.股東會決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二、案情簡介 張某因與廣東華靈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靈公司)、錢某、宋某、劉某公司決議糾紛一案,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華靈公司成立于1993年,共有六個股東:廣州從化美芝靈集團有限公司,占股30%;廣州市協興房產建設有限公司,占股20%;華靈電訊有限責任公司,占股15%;廣州從化美芝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占股13%;東莞市華靈實業發展公司,占股12%;廣州從化美芝靈實業有限公司,占股10%。2016年11月,華靈公司的四個股東(華靈電訊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從化美芝靈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從化美芝靈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從化美芝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決議選舉錢某為董事長,由錢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免去張某法定代表人職務。張某主張,前述股東會決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請求確認其無效。
三、法院觀點及裁判結果 廣東高院認為:
1.《華靈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東擔任。”華靈公司最大的股東為廣州從化美芝靈集團有限公司,錢某為該公司清算負責人,股東會決議按章程的規定由錢某擔任董事長職務,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為股東會決議可撤銷事由而非無效事由。
3.張某主張案涉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程序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無效,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廣東高院裁定:
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
四、律師評析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民事主體,法人需要通過自然人才能從事民事活動。按照《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豆痉ā返谑龡l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前述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具體的產生程序由公司在章程中自由規定,這是商事自治規則的體現。本案華靈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由占股最多的股東擔任。華靈公司最大的股東為廣州從化美芝靈集團有限公司,由廣州從化美芝靈集團有限公司任命公司董事長,符合華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規定。
2.《公司法》分別規定了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可撤銷、無效三種情形,股東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對股東會決議可撤銷、無效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各地審判經驗的基礎上,于2017年9月1日頒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其第五條規定了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我國實行“民商合一”體例,股東會決議的成立、效力等還應遵守《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一般法成為決議無效的重要裁判依據。[1]按照《民法典》《公司法》等規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可撤銷、無效的情形包括:
(1)股東會決議不成立[2]:
a.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b.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c.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d.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e.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股東會決議可撤銷[3]:
a.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除外;
b.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具備可撤銷情形,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股東會決議無效[4]:
a.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
b.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股東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本案,華靈公司選舉錢某為董事長,由錢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免去張某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股東會決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而有效。張某主張案涉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的規定,屬于可撤銷事由而不是無效事由。張某的訴訟請求為確認案涉股東會決議無效,故法院未對可撤銷事由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1]葉林:“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公司法解釋”,《法學研究》2020年第3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
[3]《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四條。
[4]《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民法典》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