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13名原告的股權由某集團公司工會委員會代持,上述原告訴稱某集團公司工會委員會將其代持的股權轉讓后,將部分股權轉讓款交付給某集團公司,侵占了其股權轉讓款,請求法院判決某集團公司工會委員會、某集團公司連帶返還占用的股權轉讓款。
本律師團隊代理某集團公司,提出上述原告提起訴訟的案件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是普通共同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合并審理須經當事人同意,現某集團公司不同意上述原告在同一個案件中進行共同訴訟,法院應裁定駁回上述原告的起訴。
法院采納了上述意見,據此裁定駁回了上述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