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13名原告的股權由某集團公司工會委員會代持,上述原告訴稱某集團公司工會委員會將其代持的股權轉讓后,將部分股權轉讓款交付給某集團公司,侵占了其股權轉讓款,請求法院MORE>>
2019-04
2018年12月4日,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彭勝鋒、汪甜律師代理的廣州市某船塢有限公司(下稱“船塢公司”)與楊某公司、卓某公司等及廣州某涂裝有限公司(下稱MORE>>
2019-03
一、案情簡介
豐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0日,注冊資本10萬元。登記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為趙某。2014年12月8日,股東變更為莫某銳。
2014年3月9日,莫某、何某、趙某簽訂《投資合股協議書》。約定:三方共同向豐成公司出資300萬元。其中:莫某出資150萬元,占股50%;何某出資120萬元,占股40%;莫某贈與趙某30萬元,趙某占股10%。2014年3月20日,豐成公司與何某簽訂一份施工合同,約定由何某為豐成公司裝修,工程價款120萬元。該工程款直接作為何某對豐成公司的入股款。
2014年9MORE>>
2018-09
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合同主體、標的和數量,缺失上述必備條款的合同沒有成立。本案中,王某雖然將入股款支付給了鐘某,但雙方之間對入股比例存在爭議,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某的入股比例。入股比例為合同的數量條款,為合同必備條款。本案因入股比例無法確定,雙方之間的入股合同沒有成立。MORE>>
2018-08
2014年5月29日,薛某的居民身份證遺失。其到上海公安機關辦理掛失手續,并于次月辦理領取了新的身份證。
2016年10月起,薛某多次收到銀行的短信、客服電話,通知薛某進行銀企對賬。經了解,有人以其遺失的身份證在廣州登記成立廣州賓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賓某公司”),將薛某登記為賓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
2016年12月7日,薛某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公司的工商登記。MORE>>
2018-08
在訴訟過程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逃避債務,偷偷將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對此,法院與原告均不知情。待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才發現被執行人已經在訴訟期間注銷,此時,案件程序該如何進MORE>>
2018-07
【案情簡介】 2012年4月,原告伍某與被告張某達成共同出資經營餐飲行業的計劃。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與陳某、王某(化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共同租賃廣州市某區2號商鋪作為經營地址。2012年4月27日,原告伍某與被告張某經協商后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書》,該協議MORE>>
2017-09
【案情簡介】 原告:香港A公司被告一:廣州B公司被告二:佛山C公司第三人:廣州D公司第三人:臺灣E公司2003年10月21日,香港A公司與廣州B公司、佛山C公司以及臺灣E公司共同簽訂了《合資經營廣州D公司合同》。2003年11月1日,廣州市荔灣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批準上述四家MORE>>
2017-09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20日,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股權轉讓資深律師彭勝鋒接受趙女士(化名)的委托,就其與陳某(化名)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趙女士的陳述,2012年5月,其與陳某、劉某(化名)共同投資成立了“白云酒店***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白云公司”),趙女MORE>>
2017-09
【案情簡介】 2013年3月20日,廣州股權資深律師彭勝鋒,接到陳某(化名)的咨詢,就其與另外兩位出資人一起出資設立的“廣州市××幼兒園”(以下簡稱“廣州幼兒園”)的出資份額轉讓僵局問題,提出了專業的代理方案。在聽取彭律師的分析和建議之后,咨詢人陳某立刻與彭律師辦理了委MORE>>
2017-09
編者按:原、被告之間既簽訂合伙協議,又成立公司。原、被告經營過程中沒有嚴格按公司組織來運行,經營實體同時具有合伙特征,由此產生的糾紛是合伙糾紛還是股權轉讓糾紛?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原告提出的轉讓申請,與被告同意受讓的回函不完全一致,雙方之間的股權MORE>>
2017-09
【案情簡介】 姚某某分別于2014年6月6日轉賬20萬元(網銀轉賬時備注“冠*注冊資金第1筆10萬元-王”,“冠*注冊資金第2筆10萬元-王”)、2014年8月13日轉賬6萬元(轉賬時備注“廣州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合股資金第3筆)、2014年8月18日轉賬25萬元給鐘某某(匯款時備注“冠*合股資MORE>>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