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夫妻共同財產不必然排除強制執行
近日,本律師團隊經辦了一宗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能否排除強制執行的問題,就該案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案情簡介法院判決屈某償還王某借款。執行階段,法院查封屈某名下房產。屈某配偶曾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屈某名下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中止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異議。曾某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確認曾某享有涉案房產50%產權份額,并停止對涉案房產50%產權份額的執行。
二、法院判決(一)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曾某主張停止其相應產權份額的執行應否支持:
第一,曾某作為房屋共有人對涉案房屋享有實體權益,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不屬于例外情形,曾某訴請要求確認其與屈某對涉案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本案中,屈某作為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法院依據生效判決查封、拍賣屈某與曾某的夫妻共有財產,符合上述規定。上述規定的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F曾某與屈某并沒有與債權人王某協商一致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法院對涉案房屋采取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并無不當,對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以上述理由駁回曾某全部訴訟請求。
(二)二審法院曾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曾某作為房屋共有人對涉案房屋享有實體權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協議僅在得到債權人確認的前提下才能發生阻卻對共有人財產份額執行的法律效力。本案,王某不認可曾某、屈某達成的共有財產分割協議,曾某對該房產所享有的權利不能阻卻對涉案房屋的執行措施。
二審法院以上述理由駁回曾某上訴請求。
三、案件爭議焦點(一)曾某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實體權益?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首先要看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益。具體到本案,即曾某是否對涉案房屋享有實體權益。換言之,涉案房屋是否是屈某與曾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曾某與屈某結婚登記后,以屈某個人名義貸款買房,涉案房屋產權也僅登記屈某名字。曾某與屈某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沒有約定,其財產歸屬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根據前述規定,涉案房屋為曾某與屈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曾某能否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涉案房屋產權僅登記曾某的名字?!段餀喾ā返谑邨l規定:“不動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根據前述規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應以房產證記載的為準。對外而言,物權登記具有對世效力,屈某是涉案房產的唯一產權人。曾某首先需要證明其是涉案房屋的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根據前述規定,結合本案,曾某提供了結婚證等資料,曾某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
(三)曾某能否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產權?曾某作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而享有實體權益。本案曾某第二項訴訟請求是“確認涉案房屋曾某及屈某占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包含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的要求?!段餀喾ā返诰攀艞l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有大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根據前述規定,曾某請求對涉案房屋的分割不滿足法定的理由,法院未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
(四)夫妻共同財產能否查封、拍賣?即使曾某是涉案房產的共同共有人,屈某仍享有涉案房產的共有份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房產即使屬于曾某與屈某的共同財產,仍然可以查封、拍賣。
(五)曾某主張停止產權份額的執行應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本案中,屈某作為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法院依據生效判決查封、拍賣屈某與曾某的夫妻共有財產,符合上述規定。上述規定的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F曾某與屈某并沒有與債權人王某協商一致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法院對涉案房屋采取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并無不當,對要求停止執行的訴請不予支持。
(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是否要申請撤銷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應對案外人是否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行審理: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根據前述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勝訴的,即不得執行時,執行異議裁定自動失效。因此,案外人無需另行申請撤銷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
(七)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處于何種法律地位?民事訴訟中,原告與被告需存在對抗關系。本案,曾某作為異議人,與屈某存有利益關系,屈某對曾某的異議是支持的,但曾某起訴時卻將屈某作為共同被告是不妥當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根據前述規定,屈某應列為第三人。如將屈某作為共同被告,則原被告之間串通阻撓執行的目的明顯。
(八)共有人是否可以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就變賣后的價款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根據前述規定,曾某與屈某可以在王某的同意下,協議分割涉案房屋。雖然,曾某停止執行的訴請被駁回,但其依然對涉案房屋拍賣價款享有分割的權利。
民事執行中,所查封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較為常見的情形。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是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觀點不一。本案作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6月的裁判,代表著廣州地區法院對此類案件的最新裁判規則,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注:本律師團隊是王某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