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十三年前的50萬押金在一個月內被追回
一、案情簡介2006年,陳某承包建設工程業務,需要掛靠在A公司名下。2006年10月16日,陳某以A公司名義投標,A公司要求陳某支付押金50萬元。2007年1月23日,A公司向陳某出具了收款收據。后陳某未中標,A公司未返還押金。其后數十年間,經陳某多次溝通,A公司拒不返還上述押金。2019年3月,陳某被診斷出癌癥,需要大量醫療費用。2019年7月,陳某找到本律師團隊,請求追回上述押金。
二、案件難點1.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風險
本案陳某于2006年支付押金給A公司,至2019年已過13年。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本案陳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存在已過的風險。陳某也無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證據。
2.能否主張利息存在爭議
本案陳某支付給A公司的款項是押金,系保證金性質,項目未中標時A公司應返還押金。雙方對占用押金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本律師團隊建議陳某起訴時主張押金的占用利息,以給對方施加壓力,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存在不確定性。
三、案件經過本律師團隊接受陳某的委托后,于2019年8月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立案后進行訴前調解。在調解的過程中,本律師團隊從案件事實、法律分析、客觀情況等方面反復與A公司進行溝通。A公司在同意支付利息的情況愿意返還50萬元本金。本律師團隊在和當事人協商后,出于治療的需要,同意A公司的調解方案。雙方于2019年9月簽署和解協議。陳某在A公司支付完50萬元押金后,向法院申請撤訴。
本案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內,經本律師團隊向A公司陳述各種利弊得失及社會影響,高效的追回款項,為當事人解決燃眉之急。